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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电子商务的态度及立法
    应当说:我国对电子商务的态度是十分明确和积极的。江泽民主席199811月在吉隆坡APEC领导人非正式会议上的讲话说,电子商务代表着未来贸易发展的方向。19999月,李岚清副总理在会见前来参加九九中国国际电子商务应用博览会的英特尔、惠普等跨国公司的代表时表示:中国政府充分意识到电子信息技术的重要性,支持有关部门和企业大力发展电子商务。199912月,国务院成立了国家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由国务院副总理吴邦国任组长。有关部门的负责人指出:在发展电子商务方面,我国政府不仅重视私营、工商部门的推动作用,同时也注意加强政府部门对发展电子商务的宏观规划和指导,政府将为电子商务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在立法活动方面,值得特别指出的,1999315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合同法》专门以数个条文对数据电文作出了规定(如第1116263334条等)。由此可以看出立法机关对电子商务问题的高度重视。此外,在刚刚闭幕的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已有代表就专门为电子商务立法提交了议案,并且已被有关部门采纳,列为本届大会第一号议案1.由此,制定专门的电子商务法已提上了最高立法机关的议事日程。在这样的背景下,加强对电子商务的有关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探讨,借鉴国外比较成熟的立法和实践经验,从而为我国的电子商务立法提供充分的理论准备,就显得尤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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