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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颁布条例 保护我国地震监测设施
随着国务院《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将于9月1日起施行,我国将进一步采取措施保护地震监测设施,规范地震监测工作,我国地震监测设施人为破坏现象严重的局面有望改变。
这些措施包括:禁止占用、拆除、损坏地震监测仪器、设备和装置,地震监测标志,用于地震监测的供电、供水设施等地震监测设施;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采矿、采石、钻井、抽水、注水等活动。
地震监测是服务于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公益事业。目前,我国已经建成有人值守的国家级地震监测台站139个、省级地震监测台站276个、市县级地震监测台站588个;区域遥感地震台网30个;大型企业建有地震监测台站851个,社会地震测报点8000余个;流动测量场地300余处;现代地壳运动观测网络基准站25个、基本站56个、不定期观测点1000余个。然而,我国地震监测设施遭受人为破坏的现象十分严重,据不完全统计,在上世纪90年代,流动监测标志或监测场地年破坏的比例在8%至12%左右,部分地区超过20%。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还对地震监测台网的统一规划和分级、分类管理作了具体规定,明确了需要设置强震动设施的建设工程范围,对地震监测台网的运行管理和信息报送作了规定。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张穹30日在此间表示,无论是工程建设者、地震监测台站的管理单位,还是地震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都要认真学习并严格遵守条例的各项规定。
“条例的有些规定还是比较原则的,需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规章加以具体规定;有些规定的实施必须有相应的标准做配套,这些也需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紧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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