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名家
江平
马怀德
曲新久
阮齐林
客服中心

 

电话:010-58908050
手机:13811015633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

您的位置:首页 > 案例分析
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借贷纠纷案
 

林锋吴珠玲借贷纠纷的法律意见书

委托人:林

论证专家:江平、张俊浩、鄢一美、刘少军、刘继峰

受林锋先生委托,中国政法大学著名法学家江平教授、张俊浩教授、鄢一美教授、刘少军教授和刘继峰教授就其投资纠纷上诉吴珠玲而败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01民终字3351号民事判决组成专家组,通过审阅其提供的全部法律资料,经反复论证得出如下法律意见:

201010,林锋先生获得云南省乌东德水电站工程项目,为照顾和帮衬亲友计,向张亚卫、高妹妹、吴珠玲和高建龙等推介。后者对项目一致看好,竞相出资,共争商机,其中张亚卫出资200万,高妹妹和高建龙各出150万,吴珠玲出资最多,达450万。前三人与林锋订有书面投资协议,林慷慨承诺独立负担风险,纵遭亏本,也确保各人回收本金。对吴珠玲则立下收条:一年到期后本金及利润合计归还六百七十万元正”。后实际归还435万元,其余本息则承诺于一年之内偿清。然而,当偿期未满时,吴珠玲向福建省平潭县法院起诉,但此时仍只求返本,后来方追加还息。该院以闽0128民初2053号民事判决满足其请。林锋先生不服而上诉于福州市中级法院,后者以[2017]01民终字3351号民事判决维持原判,林终遭败诉。

林先生之败皆因接受吴的投资款时,未订立书面投资契约,当后者在诉中矢口否认投资时,而致有口难辩。于是两审法院便循凡附有保本条款的投资即属借贷的司法解释例,认定吴的出资为借贷,判林还本付息。此一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固属有法可依,然而本案吴珠玲与案外人张亚卫、高妹妹和高建龙等人对林先生承包的乌东德工程项目确实看好,有投资的明确表示并实际出了资,现在生硬地依司法解释例而不顾存在的事实就认定为借贷,似为方枘圆凿。对此,我们只有表示遗憾。

委托人林锋先生以其善良之举而陷败诉之窘,令人唏嘘。他财产上的损失事小,感情上的打击事大。然而从法律上总结教训,则不能不说是过于信赖亲友关系,而忽视“亲兄弟明算账”的古训的缘故。其与吴珠玲的合伙关系未以书面契约予以固定,则是因失查而导致失误的重要原因之一。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法院在审理此案当中,对事实要深入调查,充分了解此案中涉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平衡彼此间的矛盾,为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 、维护正义与善良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上一篇: 专家论证法律意见书.租赁合同纠纷案
  下一篇: 现实案例1
友情链接 |

       

法学名家重大疑难案件论证中心@版权所有